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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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 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辑:总工会编辑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镇区工委会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强化对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在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干部培训、职工文体活动、困难教职工慰问、工会工作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指导帮助民办学校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今后在审批筹建民办学校时,应将工会组建和民主管理工作列入计划,并在正式开办后一个学期内检查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学校、优秀校长时,应把学校是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是否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工会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评选条件。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教代会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学校不推荐参加各级文明学校、先进学校和学校等级评定。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执行落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促进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对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民办学校,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要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

  (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各镇区工委会要依照《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不论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会员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同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二)规范工会组织建设

  各镇区工委会要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通过开展创建“教职工之家”活动,努力把学校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维权到位、运作规范、开拓创新、作用明显、深受教职工信赖的教职工之家。要加强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专兼职干部队伍,依靠他们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会定期会议、教职工文体活动、解困帮扶、财务管理、会员评家等制度,使工会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推动民办学校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各镇区工委会、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府办《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1〕106号)文件精神,指导民办学校工会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协商工作,注重协商质量。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使他们掌握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知识和基本的谈判技巧,切实提高协商实效。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履约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率和教职工满意度。到2012年底全市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比例要达到70%,2013年底全市民办学校要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各镇区工委会、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要积极指导民办学校依照2011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中山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教工[2010]1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职工切为切实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镇区工委会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强化对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在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干部培训、职工文体活动、困难教职工慰问、工会工作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指导帮助民办学校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今后在审批筹建民办学校时,应将工会组建和民主管理工作列入计划,并在正式开办后一个学期内检查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学校、优秀校长时,应把学校是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是否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工会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评选条件。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教代会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学校不推荐参加各级文明学校、先进学校和学校等级评定。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执行落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促进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对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民办学校,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要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

  (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各镇区工委会要依照《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不论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会员人数达到25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同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二)规范工会组织建设

  各镇区工委会要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通过开展创建“教职工之家”活动,努力把学校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维权到位、运作规范、开拓创新、作用明显、深受教职工信赖的教职工之家。要加强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专兼职干部队伍,依靠他们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会定期会议、教职工文体活动、解困帮扶、财务管理、会员评家等制度,使工会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推动民办学校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各镇区工委会、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府办《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1〕106号)文件精神,指导民办学校工会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协商工作,注重协商质量。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使他们掌握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知识和基本的谈判技巧,切实提高协商实效。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履约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率和教职工满意度。到2012年底全市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比例要达到70%,2013年底全市民办学校要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各镇区工委会、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要积极指导民办学校依照2011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中山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教工[2010]12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工会要积极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同时,扩大民主渠道,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工会要积极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同时,扩大民主渠道,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上一条:关于做好未建会单位工会筹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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