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工会的部署要求,加大困难帮扶力度,切实为困难职工解决燃眉之急,结合我市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总工会设立职工服务中心(下称“市职工服务中心”)作为实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展示工会形象的窗口、协调劳动关系的渠道、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阵地。市职工服务中心依靠工会组织网络,为求助的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帮助和服务,进而推进我市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市总工会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直接帮扶救助,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四条 市总工会采取日常救助与重大节日送温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困难职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使工会困难帮扶救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
第五条 市总工会建立困难职工跟踪服务机制,及时记录帮扶情况,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第二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
第一节 困难职工的范围
第六条 所在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并属中山市总工会管理(含属地管理和双重管理等形式)的在职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可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不含)以上3倍以下,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不含)以上8倍以下的,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近12个月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支出占其年度家庭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的。
同一职工家庭2名以上家庭主要成员患病(含职工本人)的,在计算以上所称“二分之一”时,所有家庭主要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可累加计算。
第七条 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其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为困难职工。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帮扶救助:
(一)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住宅或自建房150平方米(普通装修)以上住宅的(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及家庭纠纷等故意行为导致身体损害;
(三)非功能性组织或器官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
(五)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凭证的;
(六)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备、不符合的;
(十)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家庭主要成员的认定
第九条 家庭主要成员是指与职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双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主要成员:
(一)连续三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离家三年(含)以上,下落不明,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人员;
(三)宣告失踪人员;
(四)在押服刑人员;
(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主要成员应结合户口簿、共同居住情况、供养关系等进行确认。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认定为家庭主要成员。
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个人,不计入家庭主要成员。
第三节 家庭收入的核实
第十一条 对家庭收入的认定,以职工声明(承诺)为主要依据。
市职工服务中心认为职工声明(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按照本节规定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在近12个月内全部可支配收入(薪资收入和家庭非薪资收入)的月平均值,应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薪资收入和家庭非薪资收入主要包括:
(一)薪资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非薪资收入。指除薪资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养老金、低保金、失业保险金、出租租金、抚养费收入、买卖物品所得、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 “本人平均月收入”是指职工近12个月薪资收入的月平均值,以工资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扣除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和税费)等收入证明为依据确认。
第十四条 家庭主要成员已就业的,以该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证明(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为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主要成员为学生的,在填写档案登记表时应注明就读学校名称、学制、年级、班级等信息。
第十六条 家庭主要成员无法就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户口所在镇级、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八条 离异有小孩的单亲家庭,孩子由抚养方计算在家庭人口之中,有小孩抚养费的要计算在家庭非薪资收入中。
第三章 帮扶救助项目、标准
第一节 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 对建立全国级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应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要求实施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标准为不低于上级工会要求的最低标准,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第二十条 对特困职工家庭进行生活救助,可在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发放生活救助金或节日慰问金。
以上所称“特困职工家庭”,是指领取了中山市民政局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在职职工家庭。
第二十一条 在群体性欠薪事件中被欠薪3个月以上,且未领取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职工,可发放不低于我市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临时生活救助金。
具体按欠薪职工生活救助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节 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申请医疗救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困难职工;
(二)其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其他花费巨大的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伤害;
(三)在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近12个月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累计10000元以上的,根据其个人自付、自费总金额发放不同的医疗救助金:
(一)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发放2000元救助金;
(二)2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发放4000元救助金;
(三)3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发放6000元救助金;
(四)4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发放8000元救助金;
(五)50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发放10000元救助金;
(六)6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发放12000元救助金;
(七)7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发放15000元救助金;
(八)100000元以上、不满130000元,发放20000元救助金;
(九)130000元以上、不满160000元,发放25000元救助金;
(十)160000元以上的,发放30000元救助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近12个月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累计10000元以上的,按其个人自付、自费总金额发放不同的医疗救助金:
(一)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发放1000元救助金;
(二)2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发放2000元救助金;
(三)3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发放3000元救助金;
(四)4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发放4000元救助金;
(五)50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发放5000元救助金;
(六)6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发放6000元救助金;
(七)70000元以上、不满80000元,发放7000元救助金;
(八)80000元以上、不满90000元,发放8000元救助金;
(九)9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发放9000元救助金;
(十)100000元以上的,发放10000元救助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其他疾病,近12个月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累计30000元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得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遭遇意外伤害在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近12个月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累计20000元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得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本人因病身故的,当年可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5000元慰问金。
第二十八条 医疗救助金发放金额计算依据为职工提交的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用凭证、结算单、医疗保险消费记录单等载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的凭证。
计算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个位数。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放弃治疗的,经镇区总工会、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调查、核实,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可获得5000元慰问金。
第三十条 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急需治疗,但因短时间内无法筹措巨额医疗费用且拖欠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经镇区总工会、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调查、核实,市职工服务中心暂按其费用清单载明的医疗费用总额的20%折算后先行救助。
如先行救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应发放救助金额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可再次提出申请,但其累计获救助金额应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住院治疗的有效医疗费用凭证、结算清单等未载明医疗报销支付金额或全部为个人缴费(支付)的,核算个人自付、自费医药费时,可按有效医疗收费票据上载明的总金额的30%计算。
如有材料证明或个人声明(承诺)该次治疗确实未享受任何形式医保报销的,可直接认定医疗凭证上载明的个人付费额为其个人自付、自费总金额。
第三十二条 同一职工或家庭主要成员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医疗救助。
职工本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2次以上,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其累计获救助金额应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节 助学帮扶
第三十三条 每年暑假、春节组织开展助学帮扶(或金秋助学)活动,帮助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缓解读书难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应届考上或在校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含中专、中职和技校)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进行助学帮扶。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子女已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但该毕业年度8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发放就业交通补助,不再发放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不同的就学阶段发放相应的助学金:
(一)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的,每人每年可发放6000元以下的助学金。
(二)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校)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以下的助学金。
(三)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含初中、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以下的助学金。
第三十六条 助学帮扶(或金秋助学)的具体条件由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提出,并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节 节日慰问
第三十七条 在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向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每户发放2000元节日慰问金。
第三十八条 节日慰问金发放的具体条件按市总工会有关中秋慰问、春节送温暖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中山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第五节 其他项目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遭受工伤、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可根据在职工会会员关爱互助慰问金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互助慰问金。
第四十条 因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可以根据市总工会有关法律援助的文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 市总工会应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拓宽职业信息来源,为再就业困难的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帮助职工解决就业难问题。
第四十二条 市总工会为本市尚未实现再就业且需要提高劳动技能与转岗培训的就业困难职工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培训。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职工本人累计获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同一家庭主要成员累计获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且同一职工家庭全部成员累计获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60000元。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本人为帮扶救助的申请人。
但职工本人因病身故,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救助金的,应按以下情形确定申请人:
(一)职工身故前已婚,其配偶为申请人;
(二)职工身故前离异或丧偶且育有子女的,其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职工未婚或离异(丧偶)未育有子女的,其父母为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申请帮扶救助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山市总工会帮扶救助(关爱互助慰问)资金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申请困难帮扶救助家庭收入声明书》(附件2)原件;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暂无法签名的,则《申请困难帮扶救助家庭收入声明书》“申请人签名”处由基层工会代为盖章。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申请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账户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
(五)职工参保证明复印件或盖有单位工会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个人明细表》(参保证明需反映申领当月或上月参保记录,样式可参考附件3);
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个人明细表》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证明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六)未刻制工会公章的新建基层工会及工联会覆盖的单位需提交《工会组建呈批表》等已建工会组织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根据不同帮扶救助项目,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活救助
(1)特困职工:《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2)欠薪临时生活救助金:按欠薪职工生活救助有关办法执行。
2、医疗救助
(1)疾病证明书或出院总结(需盖有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复印件;
(2)近12个月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
(3)放弃治疗、先行救助:基层工会情况说明原件;
(4)未有医保报销:未享受医保待遇的声明原件;
(5)身故:死亡证明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八)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由其所属工会开具情况说明。
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工会认真核对,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核对无误后,由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核签“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并签名、加盖工会公章。
第四十六条 申请帮扶救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递交至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具体负责资料初审工作,并及时加具审批意见、盖公章报上级工会复核。
职工本人身故,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由职工身故前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初审。
劳务派遣职工按照工会会籍关系,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初审。
(二)复核。由镇区总工会、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复核有关材料,并及时加具审批意见、盖公章报市总工会审批。
(三)审批。市总工会在接到符合条件的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直接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市职工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镇区总工会、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补充相关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救助申请时间以申请人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申请与审批时间跨自然年度的,则以申请时间为核定发放年度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帮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和“实名制”的原则用好资金、管好资金,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帮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纳入、定期调整。对于符合帮扶条件的职工要随时接受申请、及时审批纳入。
第五十一条 档案应真实详细、符合逻辑,及时整理、规范统一、存放整齐。
第五十二条 每年6—9月份对帮扶档案进行集中更新清理。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疾病”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制定或修订的规范为准)中涵括的病种。
(二)“意外伤害”是指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近12个月”,是指职工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12个月。
第五十四条 除有特别声明外,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各镇区总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救助条件及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帮扶救助工作开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山市总工会帮扶救助(关爱互助慰问)资金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
附件2:
申请困难帮扶救助家庭收入声明书.docx附件下载
附件3: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个人明细表(样式)
注:本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网站中打印;具体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