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总工会在职工会会员关爱互助慰问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拓展工会帮扶工作品牌,提升工会会员普惠服务的深度和覆盖广度,构建“普惠、精准、全面”的职工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工会会员关爱互助慰问金(以下称“互助慰问金”)是由市总工会、市职工解困基金会共同设立。
本办法所称的“互助慰问金”包括医疗互助慰问金、住院暖心慰问金、工伤探视慰问金、意外伤害慰问金及家庭财产损失慰问金等五类。
第三条 开展互助慰问金的经费,由市总工会、市职工解困基金会共同承担,不以任何形式向会员本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互助慰问金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五条 凡所在基层工会属中山市总工会管理(含直接或间接管理等关系,包括属地管理和双重管理等形式)的在职工会会员(以下统称“会员”)因患病、工伤、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为互助慰问金的发放对象。
第六条 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女性会员,其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互助慰问金。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列为互助慰问金的发放对象:
(一)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及家庭纠纷等故意行为导致身体损害的;
(二)非功能性组织或器官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
(三)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
(四)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引起的家庭财产损失;
(五)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六)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凭证的;
(七)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发放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医疗互助慰问金
第八条 会员申请医疗互助慰问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员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发放对象的规定;
(二)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其他花费巨大的疾病;
(三)会员在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第九条 会员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近12个月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累计10000元以上的,根据其个人自付、自费总金额发放不同的慰问金:
(一)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发放1000元慰问金;
(二)2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发放2000元慰问金;
(三)3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发放3000元慰问金;
(四)4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发放4000元慰问金;
(五)50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发放5000元慰问金;
(六)6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发放6000元慰问金;
(七)70000元以上、不满80000元,发放7000元慰问金;
(八)80000元以上、不满90000元,发放8000元慰问金;
(九)9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发放9000元慰问金;
(十)100000元以上,发放10000元慰问金。
第十条 会员本人患其他疾病的,近12个月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累计30000元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放医疗互助慰问金。
第十一条 会员本人因病身故的,当年可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4000元慰问金。
第十二条 医疗互助慰问金发放金额计算依据为会员提交的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疗费用凭证、结算单等载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的凭证。
计算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个位数。
第十三条 医疗收费票据、结算清单等未载明医疗报销支付金额或全部为个人缴费(支付)的,核算个人自付、自费医药费时,可按有效医疗收费票据上载明的总金额的30%计算。
如有材料证明或个人承诺该次治疗确实未享受任何形式的医保报销的,可直接认定医疗凭证上载明的个人付费额为其个人自付、自费总金额。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金和医疗互助慰问金不能同时领取。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帮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放医疗互助慰问金。
第二节 住院暖心慰问金
第十五条 会员本人在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达到5天以上,可发放500元住院暖心慰问金。
第十六条 住院天数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入院当天按1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
第十七条 住院暖心慰问金的申请时限,原则上要求为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住院暖心慰问金申请时限放宽至9个月)。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慰问金和住院暖心慰问金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
第三节 工伤探视慰问金
第十九条 会员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当年可发放500元慰问金。
第二十条 已认定工伤并因工伤治疗需要近12个月内累计住院治疗180天以上的会员,提出申请当年可发放3000元慰问金。
第二十一条 会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二级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的,在鉴定当年发放5000元慰问金;三至四级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的,在鉴定当年发放4000元慰问金;五至六级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的,在鉴定当年发放3000元慰问金。
第二十二条 会员因工伤事故死亡的,当年可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12000元慰问金。
第二十三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会员,认定工伤当年可发放3000元以下慰问金;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的,鉴定当年可发放10000元慰问金;因公殉职的,当年可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20000元以下慰问金。
第二十四条 群体性及影响较大的工伤(含职业病)事故中受伤的职工,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可向受伤职工发放适当慰问金。
第四节 意外伤害慰问金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意外伤害在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近12个月个人自付、自费金额累计20000元以上的,根据其个人自付、自费总金额发放不同的慰问金:
(一)2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发放2000元慰问金;
(二)3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发放3000元慰问金;
(三)4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发放4000元慰问金;
(四)50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发放5000元慰问金;
(五)60000元以上的,发放6000元慰问金。
会员遭遇意外伤害获批医疗救助金的,不再发放本条规定的互助慰问金。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因意外伤害导致中度(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的,当年可发放2000元慰问金;身故的,当年可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4000元慰问金。
第二十七条 会员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受伤或身故的,根据其受伤程度,按以下标准发放不同的慰问金:
(一)住院治疗的,当年可发放3000元慰问金;
(二)中度(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的,当年可发放10000元慰问金;
(三)身故的,当年可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20000元慰问金。
第五节 家庭财产损失慰问金
第二十八条 会员家庭财产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当年可发放2000元慰问金。
第二十九条 会员在我市自有唯一的住房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或灭失的,当年可发放20000元慰问金。
第四章 申请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会员本人为互助慰问金的申请人。
但会员因疾病、工伤、意外伤害身故,向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发放慰问金的,应按以下情形确定申请人:
(一)会员身故前已婚,其配偶为申请人;
(二)会员身故前离异或丧偶且育有子女的,其子女为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会员未婚或离异(丧偶)未育有子女的,其父母为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互助慰问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资料递交至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具体负责资料初审工作,并及时加具审批意见、盖公章报上级工会复核。
会员身故,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由会员身故前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初审。
劳务派遣职工按照工会会籍关系,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初审。
(二)复核。由镇区总工会、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复核有关材料,并及时加具审批意见、盖公章报市总工会审批。
(三)审批。市总工会在接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具体审批流程,按照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会员原则上只发放一次同一类互助慰问金。
第三十三条 互助慰问金申请时间以申请人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申请与审批时间跨自然年度的,则以申请时间为核定发放年度的依据。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中山市总工会帮扶救助(关爱互助慰问)资金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
申请表可手工填写,亦可电脑直接打印。
(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三)申请人参保证明复印件或盖有单位工会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个人明细表》(参保证明需反映申请当月或上月参保记录,样式可参考附件2);
如无法提供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个人明细表》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证明申请人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申请慰问金类别,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医疗互助慰问金
(1)疾病证明书或出院总结(需盖有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复印件;
(2)近12个月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
(3)身故:死亡证明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2、住院暖心慰问金
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能证明连续住院5天以上的材料复印件(如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总结、有效医疗费用凭证等,择其一即可)。
3、工伤探视慰问金
(1)连续(累计)住院治疗: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住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工伤一至六级: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身故:工伤认定书复印件、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5)在群体或影响较大的事故中因工受伤: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有关情况说明原件。
4、意外伤害慰问金
(1)因意外伤害住院:
①疾病证明书或出院总结(需盖有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复印件;
②市内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
(2)因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残疾:
①身故:死亡证明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②伤残: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复印件(含《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评定书》或《残疾证》);如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有非职工主要责任的判定)复印件。
(3)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复印件(含《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评定书》或《残疾证》),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关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损失慰问金
(1)家庭财产损失: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受灾影相资料、当地社区(村)出具的证明原件(单位工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上级工会加盖意见)【如由于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房体)损失或灭失的,只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复印件】;
(2)家庭自有唯一住房:唯一住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受灾影相资料、当地社区(村)出具的证明原件(单位工会核实并签署意见、上级工会加盖意见)【如由于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房体)损失的,只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复印件】。
(五)未刻制工会公章的新建基层工会及工联会覆盖的单位需提交《工会组建呈批表》等已建工会组织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会员所在单位工会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由其所属工会开具情况说明。
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工会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核签“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并加盖工会公章。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助慰问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总工会经费;
(二)市职工解困基金会募集资金;
(三)资金本金的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慰问。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对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料填报有误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要求补正。
第三十九条 互助慰问金原则上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由市总工会或市职工解困基金会通过银行划款方式统一划拨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现金发放的,需由镇区总工会、工委会或直属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市总工会审批后,采用实名制签收方式,由会员本人(或会员配偶、其他直系亲属)签名确认,并将签收表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第四十条 《申请表》及所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市总工会、市职工解困基金会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在互助慰问金的申报和拨付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互助慰问金。对已发给会员的互助慰问金,经查证确认不应发放的应予以追还。
第四十三条 市总工会、市职工解困基金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疾病”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制定或修订的规范为准)中涵括的病种。
(二)“意外伤害”是指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家庭财产”包括住宅的房体、家庭耐用消费品、生活起居和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职工家庭经营性场所和设备等不作为核定家庭财产损失的内容,如店铺、车库、小房、车船、搭建帐篷等。
(四)“近12个月”,是指会员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除有特别声明外,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有条件的镇区总工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发放条件及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山市总工会帮扶救助(关爱互助慰问)资金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
附件2: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个人明细表(样式)
注:本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网站中打印;具体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