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依据
《中山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二、工会法律服务形式
工会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法律宣传教育;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三)参与集体协商;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代写法律文书;
(六)代理仲裁、诉讼;
(七)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三、工会法律援助服务
我市各级工会指派援助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1.劳动争议案件;
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4.工会工作者在履行工会工作职责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5.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二)法律援助条件
1.有事实证明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2.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中山,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中山;
3.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4.涉案标的在3000元以上,且本人平均月收入低于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的(职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此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以上所称“本人平均月收入”是指申请人近12个月薪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四、法律援助申请
(一)提供材料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山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证据等相关材料;
4.《申请法律援助服务个人收入声明书》原件。
5.其他相关的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法律援助受理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
1.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应作出受理决定,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选定案件承办人,并发出《中山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委托书》。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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